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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十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十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一
(四)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二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收住本市籍父母双亡、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儿;负责履行管护收住孤儿的生活、就医和义务教育等监护职责;接收、管理社会各界对福利院的捐助。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各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了应急预案,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每天对家庭寄养儿童及寄养户进行电话联系、心理疏导。组织工作人员、寄养户、适龄孤儿接种新冠疫苗、定期核酸检测。截至2021年12月底,市社会福利院无疫情发生。
2.科学规范寄养儿童的服务管理工作。2021年年初家庭寄养儿童8名,接收1名,送养1名,年末8名。对寄养家庭儿童定期安排回访,工作人员不定期安排家庭抽查,对寄养家庭的现实状况,儿童的教育、管理、生活和健康状况深入调查了解,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一年来共安排抽查、回访、入户服务22次。
3.认真开展重残孤儿的医疗保障工作。市福利院的孤儿和婴幼儿部分患有先天性疾病和缺陷,体弱多病。无论节假日还是下班时间,福利院工作人员都及时送患病儿童到医院治疗。同时认真做好儿童保健、防疫工作。
4.做好孤儿生活保障工作。每月按标准及时发放孤儿生活费。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即楚雄市社会福利院。内设机构2个,分别是:办公室、孤儿管护业务室。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人。
实有车辆编制0辆,在编实有车辆0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58.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8.4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90.91万元对比减少32.46万元,下降35.71%。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8.45万元,与上年64.18万元对比减少5.73万元,下降8.93%,主要原因是:2021年工会经费、12月份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减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与上年26.73万元对比减少26.73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2021年无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儿童福利方面的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58.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86万元,占总支出的61.35%;项目支出22.59万元,占总支出的38.6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90.91万元对比减少32.46万元,下降35.71%,主要原因是:2021年工会经费、12月份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儿童福利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市社会福利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5.86万元,与上年36.96万元对比减少1.10万元,下降2.98%,主要原因是: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在上年基础上压缩10.00%。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34.7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6.9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07%。人均公用经费支出0.36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人员经费合计34.7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5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8.34万元、津贴补贴5.97万元、绩效工资8.7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8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89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1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07万元、住房公积金1.5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23万元,包括退休费4.23万元。
2.公用经费合计1.10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10万元,包括办公费0.64万元、水费0.15万元、电费0.11万元、邮电费0.20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市社会福利院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2.59万元,与上年53.95万元对比减少31.36万元,下降58.13%,主要原因是:2021年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儿童福利支出减少。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和就医、就学等福利保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4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64.18万元对比减少5.73万元,下降8.93%,主要原因是:2021年工会经费、12月份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3.9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22%。具体款、项级科目分别为:(1)事业单位离退休4.31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的8.00%,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统筹外发放部分;(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86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的5.30%,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3)社会福利支出46.73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的86.70%,其中:儿童福利支出22.59万元,占社会福利支出的48.34%,主要用于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及日常就医、就学等经费支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24.14万元,占社会福利支出的51.66%,主要用于保障社会福利院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及日常办公等公用经费的支出。
2.卫生健康(类)支出3.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3%。具体款、项级科目分别为:(1)事业单位医疗1.89万元,占卫生健康(类)支出的63.00%;(2)公务员医疗补助1.11万元,占卫生健康(类)支出的37.00%。主要用于保障社会福利院职工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3.住房保障(类)支出1.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65%。主要用于保障社会福利院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0.05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楚雄市社会福利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公务接待,减少接待支出。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2020年对比无增减变动。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与2020年对比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0.00万元,与2020年对比无增减变动;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与2020年对比无增减变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2020年对比无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楚雄市社会福利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公务接待,减少接待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0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0.0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00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变动,主要原因是:楚雄市社会福利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楚雄市社会福利院资产总额35.3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00万元,固定资产34.6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70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35.38万元对比,本年资产总额无增减变动,其中:固定资产无增减变动。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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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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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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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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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35.38 |
0.00 |
34.68 |
0.00 |
0.00 |
0.00 |
34.68 |
0.00 |
0.00 |
0.70 |
0.00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楚雄市社会福利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2021年楚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的绩效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福利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2021年预算执行过程中,我院围绕预期绩效目标,对实施期绩效目标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绩效目标如期实现。2021年,我院孤残儿童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切实保障了孤儿生存,促进其成长,使其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好地融入社会。整体绩效目标及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设置,项目绩效围绕部门总体绩效目标开展,年末实现了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儿童福利院:是指民政部门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弃婴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二、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国办发〔2010〕54号)。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含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基本生活的支出。
楚雄市社会福利院
2022年11月7日
监督索引号5323010133140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