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救助政策方面问题(咨询电话0878-6168941)
(一)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低保?
答:家庭主要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
(二)申请低保有哪些程序和方式?
答:程序:家庭或个人申请(乡村主动发现)→乡村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状况→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及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公开公布;方式:纸质申请或网络申请(政府救助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
(三)当前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低保标准为年标准8736元/人.年,农村低保标准为6038元/人.年,其中,农村低保A类补助504元/人.月,B类补助305元/人.月,C类补助215元/人.月。
(四)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答: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 残疾人。(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或因患重病长期卧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特困供养有哪些程序?
答:家庭或个人申请(乡村主动发现)→乡村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状况→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及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公开公布。
(六)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①生活补贴标准:城乡统一为947元/人.月;②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一档为950元/人.月、二档为475元/人.月、三档为285元/人.月,分散供养一档171元/人.月、二档100元/人.月、三档57元/人.月。
二、养老服务政策方面(咨询电话0878-6168858)
(七)楚雄市现有多少个养老服务机构?
答:14个养老服务机构。6个乡镇(街道)敬老院。8个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鹿城街道3个:楚雄市松鹤老年公寓,地址:楚雄市松鹤老年服务中心,床位68张;楚雄仁合济康医养中心,地址:楚雄市滇中大商汇74、77幢,床位120张;楚雄爱昕医养中心,地址:楚雄市市中医医院康复楼2—4层,床位97张。东瓜街道3个:楚雄康寿老年天佑颐养院,地址:楚雄市阳光丽景小区18幢,床位50张;楚雄十方延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楚雄市彝人古镇古风驿站D5幢,床位110张;楚雄白头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楚雄市东瓜敬老院内,床位52张。彝海街道2个:楚雄市彝海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地址:楚雄市茶花大道371号,床位12张;楚雄州老年护理院榕慷颐养中心,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小花山,目前有床位225张。
(八)楚雄市现有多少个老年幸福食堂?
答:楚雄市现有老年幸福食堂14个,鹿城街道5个,彝海街道4个,东瓜街道3个,东华镇2个。学桥街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民族家园老年幸福食堂(云荷路)、福塔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桃源湖老年幸福食堂、栗子园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彝海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食堂、榕慷颐养中心老年幸福食堂、东兴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新村村委会老年幸福食堂、东瓜镇詹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幸福食堂、东瓜镇东瓜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彝人古镇社区老年幸福食堂、红墙村委会老年幸福食堂、路上村委会老年幸福食堂。
(九)楚雄市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发放范围:具有楚雄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补贴标准:8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十)高龄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2025年1月起,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免申即享”,按照“免于申报、动态核查、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实行“政策找人、服务上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无需主动申请,即可享受高龄津贴福利。
三、殡葬改革政策方面(咨询电话0878-6088122)
(十一)楚雄市公墓建设情况?
答:楚雄市现有经营性公墓1个(楚雄陵园),15个乡镇镇级公益性公墓已于201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楚雄市殡仪馆中山服务站项目已收尾工作,将会尽快投入使用。
(十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安葬范围是什么?
答: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本地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居)民(含户籍原在本地的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如下:
1、除财政供养人员外的辖区内城乡居民亡故人员;
2、民政部门集中、分散供养人员亡故后,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4、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5、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双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6、随财政供养人员迁入本市户籍和在本市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7、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8、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9、在本市范围内在狱服刑人员亡故后可选择入狱前户籍所在地或服刑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10、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后,在发现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采取生态葬安葬;
11、全市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入墓安葬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
12、夫妻双方中一方是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另一方(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民族)亡故后,要与配偶方进行土葬的,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核实出具证明,经民政局审核,可以土葬,不享受相关惠民殡葬补助。
13、夫妻双方一方在火葬执行时间前亡故并土葬的,另一方亡故后按规定必须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已土葬一方可选择遗骸火化后迁入公墓合葬。原坟冢平毁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
14、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属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必须入经营性公墓,另一方亡故后可选择入公益性公墓也可选择入经营性公墓。
(十三)楚雄市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范围和标准、办理程序和材料是什么?
答: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遗体在楚雄市殡仪馆实施火化的楚雄市户籍居民,减免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1000元/具。
丧事承办人到楚雄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业务,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2、死者生前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殡葬改革惠民补助范围和标准、所需材料是什么?
2020年3月1日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
1、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及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2、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指村委会三职、社区五职干部,含现任和历任)、党员亡故后、建档立卡户,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困难证明或优抚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3、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火化并入公墓安葬的,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标准,在一次性给予1000元火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 元补助;
4、对采取生态葬(公墓内)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 8000 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5、对捐献遗体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公墓安葬证明、相关机构遗体(器官)捐献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亡故人员家庭只能享受补助政策中的一项。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并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5项办理程序:丧属1年内提供相关亡故人员信息材料→乡镇社会事务办复核→乡镇每季度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下达惠民资金到相应乡镇兑付
(十五)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补助对象、标准、办理程序和材料是什么?
凡具有楚雄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丧事承办人到楚雄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业务,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点抚恤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加盖死者死亡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其生前所在村委会或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申请书。
(十六)其他补助政策有什么?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除困难人群一次性1000元火化补助及3000元补助外,另有丧葬补助2000元/人。
办理程序:丧属于亡故人员死亡当月提供亡故人员信息材料(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复核→乡镇上报市民政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向民政下达资金→给相应乡镇对应下达资金兑付。
2、领取低保或特困供养金的优抚对象除困难人群一次性1000元火化补助及3000元补助外,按照死亡当月优抚金标准计发一年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用。
办理程序:丧属提供相关亡故人员信息材料(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按季度上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资金→下达乡镇兑付。
四、收养登记政策方面(咨询电话0878-6168975)
(十七)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收养人提交书面申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等相关工作人员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收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填写审批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收养登记有关材料。→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五、儿童福利政策方面(咨询电话0878-6168975)
(十八)孤儿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怎样申请?
答: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到市民政局提供证明材料:
1、儿童身份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儿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5)事实无人抚养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2、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相关材料。(公安、法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服刑在押(六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驱逐)出境、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和判决书)
(2)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父母重病证明。
(3)重残(残疾证)。
(4)失联父母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5)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提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3、监护人出具材料
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由村社区、乡镇查验)。
申请孤儿需到市民政局提供证明材料:
1、孤儿身份证明材料:
(1)孤儿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孤儿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4)孤儿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2、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监护人材料:
(1)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孤儿监护人确认书。
(3)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申请书。
(十九)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当前集中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2010月/人生活补助;分散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1370月/人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