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庆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低保补助的建议》(第16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楚雄市的社会救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紧扣“兜准救助对象、兜住脱贫底线、兜牢保障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筑牢脱贫攻坚“最后一道防线”的目标,认真开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困难群众的各项政策补助。
(一)落实好提标补助政策。楚雄市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和《楚雄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楚民〔2020〕23号)文件要求。2020年7月1日开始,楚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保障标准已全面提标,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其中:A档350元/人.月;B档265元/人.月;C档18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集中供养人员照料补贴为:一档835元/人/月,二档418元/人/月,三档251元/人/月;分散供养人员照料补贴为: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现目前楚雄市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整体高于全州补助水平50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整体高于全州补助水平3元/人.月。
(二)实时启动物价上涨联动机制。2019年6月份起,楚雄市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的文件要求,实时启动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运机制,确保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价格上涨的影响,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楚雄市根据物价上涨情况,每月为在保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1-10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787.99万元。
(三)认真落实好困难群众惠民政策。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免费电量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457号)通知要求,楚雄市认真按照补助标准落实好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从2019年10月份起,为所有在保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季度发放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城市、农村低保对象补贴标准为:15度/户/月(按0.36元/度计算);特困供养人员补贴标准为:15度/人/月(按0.36元/度计算)。2020年发放电量补贴资金50.95万元。
二、加大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云民社救〔2019〕39号)的通知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楚雄市民政局结合楚雄市社会救助和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楚雄市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幅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从2020年1月起,直接将乡镇临时救助审批额度从原来的500元,提高到农村2250元、城市3840元,并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给各乡镇审核审批。同时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有效解决楚雄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各级提标文件精神和对困难群众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感谢您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