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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015170547G/201805-00007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17-07-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7-07-27
称: 楚雄市民政局关于对楚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80号建议的答复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市民政局关于对楚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8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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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彪等12名代表:

你们在楚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村级离退休老干部关爱制度的议案》(第280号)市民政局已收悉,我局对你们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你们的提案非常好。经2017年7月11日面商,现答复如下:

村委会干部是我们党在基层工作的骨干力量,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坚强基石,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在职期间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多数村干部存在带病离职回家后生活无保障、看病无保障现象。但目前,我市的村“三职”干部离任后的相关新政策还暂未出台。

一、我市定期补贴人群现执行补助标准

原大队一级离职半脱产干部从1990年1月领取补助后,先后加过三次补助:云组发[2002]10号加60元、云民基[2006]8号加50元、云民基[2008]28号加50元,三次共加补助160元,州政复[1996]14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物价补贴。因此任职11至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3元,任职16至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8元,任职21至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3元,任职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1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就一直执行着这一标准,之后再没有增加过补助。原村公所办公事处干部从领取补贴后仅在楚组通[2009]18号文件加过一次补贴150元,原村公所(办事处)人员最低每月拿到208元,最高每月拿到262元。

二、我省原大队干部、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补贴相关政策依据

我省对在原大队(现在的村委会)一级基层组织中担任“三职”(书记、主任、副主任兼文书)干部离职后的生活补助问题,出台过三个相关政策:一是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实行定期生活补助的办法>的通知》(云组发[1989]55号)文件规定:凡是在1984年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等职务,工龄满11年(含11年)以上,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纳入定期生活补助(任职11至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8元;任职16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3元;任职21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8元,任职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35元)。这以前在职的统称为大队干部(大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队长、副大队长、文书、农科员等),解聘的称为原大队一级离职半脱产干部。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根据工龄和任职时间,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这是第一类人员。1992年10月后,执行云人发[1991]36号、州人发[1992]2号文件对离职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是:凡在1992年10月底前终止聘用,年龄在50岁以上人员(楚雄州当年放宽到45周岁),连续聘用满20年(楚雄州当年放宽到15年以上至24年)、25年至29年、30年以上的(含30年)可按基本工资的60%、65%、70%发给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满6年以下(含6年)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次性原工资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凡不符合此文件规定,连续聘用不满20年,年龄不满50岁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此文件对2000年村改前就离职的村干部执行;三是2000年,村级体制改革,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干部生活补助或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00]10号)(楚雄州下发了楚办发[2000]15号文件)规定:对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的界定:指原行政村一级在这次村级体制改革的当月仍在职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干部(主任)、副村干部(副主任)和文书,以及临近国境线村的武装干事,“对这次村级体制改革中,不论当选或不当选的村干部,工作时间都采取分段测算,累计一次性解决生活补助的办法。村级体制改革前,已按云人发[1991]36号文件办理过的,仍坚持原执行的不变”。文件中明确指出:今后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村干部,无论聘用在20年以上或以下,年龄无论在50岁以上或以下,财政不再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聘用1至6年的,每1年发给本人原1个月的基本工资,聘用7至19年的,从第7年起,每1年发给本人原1个半月的基本工资。连续聘用20年以上,但年龄不满50岁的,聘用1至6年,每年发给本人原1个月的基本工资;从第7年起,每1年发给本人原2 个月的基本工资。连续聘用20年至30年以上,年龄已满50岁的,分别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六十五、七十,一次性发给240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2000年村级体制改革,部分农村离职半脱产干部、村公所(办事处)干部,他们有些是因为工龄到但年龄不到或者工龄、年龄都不到,不符合云组发[1989]55号、云人发[1991]36号、州人发[1992]2号文件规定,当年已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年村级体制改革后,就不再有拿定补的规定。

以上是目前我市村“三职”干部离任后生活补贴的相关政策,你们所反映的问题涉及相关政策,我们会积极的向上级反映,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村“三职”干部的后顾之忧也会不断得到解决。

感谢你们对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热忱欢迎你们继续关注我市的基层政权工作,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罗正美 联系电话:0878-6168860)

楚雄市民政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