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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理字〔202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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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理字〔202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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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人社监理字〔2024〕第4号

楚雄XXXX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元双公路西侧汽车博览小镇。

经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郭XX、李X、简X等2024年7、8月份在你单位务工期间的工资333573元。

上述事实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说明、工资表、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你单位在2024年11月10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郭XX、李X、简X等2024年7、8月份在你单位务工期间的工资333573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联系电话:0878-6550108

劳动保障监察员:许冬梅 监察证号:24-Z06153

劳动保障监察员:何建功 监察证号:24-Z06146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