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5-0117009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理字〔202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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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理字〔202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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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人社监理字〔2024〕第2号

楚雄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XX,实际控制人:陈XX,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永安大道北侧450号盘龙云海国际商城大厦。

经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29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94029.22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拖欠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表等相关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以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你单位在2024年7月17日前支付清所拖欠的29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94029.22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电话:0878-6550110

劳动保障监察员:许冬梅 监察证号:24-ZO6153

劳动保障监察员:何建功 监察证号:24-ZO6146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