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人社监理字〔2024〕第2号
楚雄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XX,实际控制人:陈XX,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永安大道北侧450号盘龙云海国际商城大厦。
经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29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94029.22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拖欠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表等相关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以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你单位在2024年7月17日前支付清所拖欠的29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94029.22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电话:0878-6550110
劳动保障监察员:许冬梅 监察证号:24-ZO6153
劳动保障监察员:何建功 监察证号:24-ZO6146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