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5-0117008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3-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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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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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1号

楚雄市XX餐厅:

法定代表人:赵XX,实际负责人:赵XX,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南路。

你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楚市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09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缴款书,并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工行楚雄府后街支行,银行户名: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行账号:25160270292000420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许冬梅 监察证号:24-ZO6153

劳动保障监察员:何建功 监察证号:24-Z06146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