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1号
楚雄市XX餐厅:
法定代表人:赵XX,实际负责人:赵XX,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南路。
经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黄XX等34名员工2023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251680元。
上述事实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说明、自助餐厅工资表等相关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你单位在2024年3月15日前支付清所拖欠的黄XX等34名员工2023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251680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联系电话:0878-6550108
劳动保障监察员:许冬梅 监察证号:24-ZO6153
劳动保障监察员:何建功 监察证号:24-Z06146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