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人社监罚字〔2023〕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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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你单位拖欠石XX等58人工资共计263588元。2023年3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楚市人社监令决字[2023]第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3月21日前支付石XX等58人工资共计263588.00元。你单位逾期未支付工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楚市人社监令决字[2023]第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缴款书,并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