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仁德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仁德,楚雄市子午镇中心小学员工。2025年12月12日楚雄市子午镇中心小学向我局提出2025年12月12日李仁德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仁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仁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2.张云,云南舜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1月5日张云向我局提出2025年3月31日张云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云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云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施建能,楚雄顺通交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6年1月6日楚雄顺通交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12月9日施建能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施建能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施建能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视同工伤。
4.郭双明,楚雄市鹿城镇学云水箱厂员工。2026年1月12日郭双明向我局提出2025年1月14日郭双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郭双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郭双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勇,楚雄市滨江小学员工。2026年1月29日楚雄市滨江小学向我局提出2026年1月22日张勇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