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贵友):
李丕能于2025年10月16日向我局进行工伤认定事故登记,经仲裁裁决,2026年2月6日李丕能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24年10月18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因你单位无法到我局现场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
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李丕能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李丕能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自强路4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0878-6550177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