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袁必贵等11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袁必贵,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7月22日袁必贵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袁必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袁必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庭坤,楚雄誉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1日王庭坤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13日王庭坤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庭坤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庭坤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宋永贵,四川毅晖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7日宋永贵向我局提出2025年4月10日宋永贵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宋永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宋永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鲁永海,楚雄市西舍路镇中心小学职工。2025年8月4日楚雄市西舍路镇中心小学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8日鲁永海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鲁永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鲁永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许燕,楚雄富祥物业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15日许燕向我局提出2024年9月2日许燕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许燕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许燕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周连华,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职工。2025年8月20日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27日周连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连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连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董文华,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21日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28日董文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董文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董文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鲁国荣,云南省楚雄北浦中学职工。2025年8月21日云南省楚雄北浦中学向我局提出2025年8月3日鲁国荣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鲁国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鲁国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周洪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5年8月3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8月18日周洪海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洪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洪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安友,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5年8月3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8月18日王安友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安友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安友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万川义,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5年9月1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2025年8月6日万川义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万川义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万川义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