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阿中尔子等1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阿中尔子,昆明钻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7月9日阿中尔子向我局提出2024年10月25日阿中尔子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阿中尔子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阿中尔子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毕红怡,云南云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7月11日毕红怡向我局提出2025年3月26日毕红怡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毕红怡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毕红怡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胡华刚,楚雄融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7月14日胡华刚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胡华刚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胡华刚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何大宗,四川毅晖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7月21日何大宗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1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何大宗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何大宗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学东,四川宏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7月21日杨学东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学东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学东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王家改,云南伟昱劳务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7月30日云南伟昱劳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9日王家改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家改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家改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兴国,云南伟昱劳务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7月31日云南伟昱劳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9日王兴国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兴国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兴国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仕林,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1日张仕林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2日张仕林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仕林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仕林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陈德强,楚雄恒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4日楚雄恒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8日陈德强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德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德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晓冬,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2025年8月4日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10日杨晓冬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晓冬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晓冬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苏睿成,楚雄翌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8日楚雄翌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10日苏睿成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苏睿成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苏睿成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陈慧,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11日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14日陈慧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慧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慧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周志刚,楚雄市树苴乡中心小学职工。2025年8月12日楚雄市树苴乡中心小学向我局提出2025年8月2日周志刚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志刚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志刚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赵如达,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5年8月12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8月3日赵如达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赵如达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赵如达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谢光福,楚雄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19日楚雄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8月7日谢光福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光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谢光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开相,楚雄市八角镇人民政府职工。2025年8月19日楚雄市八角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28日杨开相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开相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开相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