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6-00002 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日期: 2025-08-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5) 第12号
号:

工伤认定公示 (2025) 第12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罗艳华等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罗艳华,云南鼎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6月16日云南鼎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21日罗艳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艳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艳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黄中显,云南鑫华化工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6月19日黄中显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11日黄中显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黄中显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黄中显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跃平,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武装部职工。2025年7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武装部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10日李跃平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跃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跃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马志平,楚雄华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7月9日楚雄华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10日马志平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马志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马志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春玲,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5年7月10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21日李春玲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春玲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春玲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会彩,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2025年7月25日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8日李会彩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会彩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会彩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夏国钱,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员工。2025年7月29日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30日夏国钱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夏国钱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夏国钱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勇,楚雄州联网报警中心员工。2025年8月1日楚雄州联网报警中心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孙菊花,楚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1日楚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7月11日孙菊花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孙菊花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孙菊花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