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莫立冬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莫立冬,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府后街分店员工。2025年5月27日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府后街分店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4日莫立冬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莫立冬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莫立冬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何安品,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5月28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1日何安品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何安品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何安品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韩奉琼,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5月28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4月29日韩奉琼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韩奉琼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韩奉琼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逵,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5年6月10日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20日李逵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仕武,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5年6月24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27日李仕武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仕武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仕武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白子作,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6月27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17日白子作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白子作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白子作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尹雪梅,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7月4日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6日尹雪梅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尹雪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尹雪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成富,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7月4日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6日杨成富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成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成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冯毅,中国共产党楚雄市委员会办公室职工。2025年7月8日冯毅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1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冯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冯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陆连强,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7月11日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6月12日陆连强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陆连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陆连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