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爱武等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爱武,楚雄诚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0月28日张爱武向我局提出2023年12月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爱武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爱武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普文斌,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0月29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0月7日普文斌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普文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普文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韦炳湖,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员工。2024年10月31日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向我局提出2024年10月11日韦炳湖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韦炳湖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韦炳湖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肖飞飞,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员工。2024年11月25日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向我局提出2024年10月25日肖飞飞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肖飞飞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肖飞飞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海志,楚雄美华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2月11日楚雄美华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14日杨海志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海志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海志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成和,云南马大泡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2月16日云南马大泡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18日李成和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成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成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郭强,楚雄奔奔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2月17日楚雄奔奔物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20日郭强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郭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郭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鲁焱,云南易连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2月19日云南易连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30日鲁焱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鲁焱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鲁焱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