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4-1212007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11-22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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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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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沈荣等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沈荣,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9月20日沈荣向我局提出2024年3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沈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沈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金芝,女,楚雄沃购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23日楚雄沃购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6日李金芝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金芝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金芝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新明,男,四川毅晖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0月8日王新明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24日王新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新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新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陶丽梅,女,楚雄森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10月8日陶丽梅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陶丽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陶丽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鲁秀兰,女,楚雄市悦资美容中心员工。2024年10月11日毕光平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12日鲁秀兰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鲁秀兰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鲁秀兰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6.吕勇军,男,云南芙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0月21日云南芙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9月29日吕勇军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吕勇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吕勇军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7.张伟,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员工。2024年11月18日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0月31日张伟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