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杞李帅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杞李帅,男,楚雄善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28日杞李帅向我局提出2023年11月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杞李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杞李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发,男,楚雄涵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22日楚雄涵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日张发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发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发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陈桧东,男,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6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9日陈桧东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桧东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桧东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罗光彬,男,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6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17日罗光彬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光彬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光彬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郑明曾,男,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9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12日郑明曾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郑明曾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郑明曾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金华,男,四川汇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11日杨金华向我局提出2023年12月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金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金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刘怀兵,男,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11日刘怀兵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怀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怀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丽春,男,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员工。2024年9月12日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3日李丽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丽春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丽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贵华,男,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员工。2024年9月12日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3日李贵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贵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贵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起小武,男,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员工。2024年9月12日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3日起小武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起小武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起小武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