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黎朝书等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黎朝书,男,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4年8月13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2024年7月16日黎朝书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黎朝书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黎朝书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李琼升,男,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9日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10日李琼升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琼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琼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继梅,女,楚雄美华家居商城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12日楚雄美华家居商城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15日杨继梅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继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继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谢军,男,云南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13日云南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23日谢军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谢军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明,男,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府后街分店员工。2024年9月19日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府后街分店向我局提出2024年9月9日李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人大,男,云南滇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员工。2024年9月29日云南滇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8月30日张人大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人大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人大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