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毕超等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毕超,男,云南铭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6日毕超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毕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毕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周晓艳,女,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6日周晓艳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晓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晓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