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4-090200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8-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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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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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闫宁昌等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闫宁昌,男,楚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14日闫宁昌向我局提出2023年1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闫宁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闫宁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谢德发,男,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17日谢德发向我局提出2023年8月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德发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谢德发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管帮福,男,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1日管帮福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2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管帮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管帮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金光明,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8日金光明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金光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金光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柴永富,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15日柴永富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2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柴永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柴永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有帅,男,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4年8月1日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7月4日杨有帅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有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有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正华,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8月2日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7月10日李正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正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正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文世均,男,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6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7月7日文世均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文世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文世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