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康瑞淇等1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康瑞淇,女,楚雄云植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20日楚雄云植药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31日康瑞淇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康瑞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康瑞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雪峰,男,楚雄云植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20日楚雄云植药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31日杨雪峰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雪峰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雪峰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胡家翠,女,楚雄市人民医院职工。2024年6月28日楚雄市人民医院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31日胡家翠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胡家翠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胡家翠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琳,女,楚雄市人民医院职工。2024年6月28日楚雄市人民医院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31日杨琳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周汝兴,男,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职工。2024年7月2日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6日周汝兴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汝兴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汝兴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俊霞,女,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职工。2024年7月2日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6日张俊霞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俊霞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俊霞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孙平,男,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2日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7日孙平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孙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孙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徐明红,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5日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8日徐明红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徐明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徐明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谢应强,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7月8日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6日谢应强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应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谢应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刘正发,楚雄广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8日楚雄广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26日刘正发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正发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正发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段叶梅,楚雄平锋实验中学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9日楚雄平锋实验中学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27日段叶梅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段叶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段叶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白丽梅,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10日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20日白丽梅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白丽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白丽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袁林,男,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10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6日袁林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袁林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袁林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赵雅菲,女,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职工。2024年7月10日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20日赵雅菲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赵雅菲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赵雅菲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刘海波,女,楚雄市环城小学职工。2024年7月10日楚雄市环城小学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3日刘海波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海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海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郎倩,女,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12日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2日郎倩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郎倩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郎倩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彭正彪,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东盛东路证券营业部员工。2024年7月12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东盛东路证券营业部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5日彭正彪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彭正彪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彭正彪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晓梅,女,楚雄永兴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24日楚雄永兴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27日李晓梅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晓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晓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杨申丽,女,楚雄市东华镇二城坝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7月25日楚雄市东华镇二城坝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7月2日杨申丽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申丽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申丽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