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祥贵等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祥贵,男,楚雄青山经贸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4月19日楚雄青山经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3月20日李祥贵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祥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祥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晟杰,男,楚雄志存档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4月25日楚雄志存档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5日李晟杰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晟杰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晟杰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兵,男,云南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4月29日云南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2日李兵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玉萍,女,楚雄东兴中学职工。2024年4月29日楚雄东兴中学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8日张玉萍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玉萍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玉萍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康应德,男,楚雄启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4月30日楚雄启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13日康应德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康应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康应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刘传宝,男,云南铖银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4年4月30日云南铖银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13日刘传宝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传宝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传宝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友开斌,男,云南禹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5月10日云南禹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18日友开斌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友开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友开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梁红艳,女,云南禹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5月10日云南禹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18日梁红艳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梁红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梁红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