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陈云春等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陈云春,男,楚雄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31日陈云春向我局提出2023年1月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云春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云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2.杨菊美,女,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6月2日杨菊美向我局提出2022年10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菊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菊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3.段梅仙,女,云南省医药嘉源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6月8日云南省医药嘉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段梅仙2023年5月1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段梅仙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段梅仙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4.周海扬,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6月15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周海扬2023年5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海扬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海扬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5.周少伟,男,楚雄州雄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6月19日楚雄州雄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周少伟2023年5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少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少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6.李鸿,男,云南恒兴工程设计规划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6月21日云南恒兴工程设计规划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鸿2023年5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鸿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鸿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7.刘小龙,男,云南高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6月25日云南高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刘小龙2023年5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小龙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小龙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8.钱国平,男,楚雄启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6月27日楚雄启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钱国平2023年5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钱国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钱国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