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徐远奎等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徐远奎,男,楚雄伊盛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6日徐远奎向我局提出2022年1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徐远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徐远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2.张菊琼,男,昆明豪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5月8日张菊琼向我局提出2022年6月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菊琼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菊琼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3.朱国琼,女,楚雄启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11日朱国琼向我局提出2022年11月2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朱国琼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朱国琼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4.张云霞,女,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26日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张云霞2023年4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云霞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云霞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5.唐克燕,女,楚雄市中山镇中心卫生院职工。2023年6月5日楚雄市中山镇中心卫生院向我局提出唐克燕2023年5月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唐克燕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唐克燕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6.李加鹏,男,楚雄市中山镇中心卫生院职工。2023年6月5日楚雄市中山镇中心卫生院向我局提出李加鹏2023年5月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加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加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7.李龙,男,云南铖银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6月5日云南铖银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李龙2023年5月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龙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龙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