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3-0705005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6-23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3)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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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23)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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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姚禄耀等13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姚禄耀,男,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4月27日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姚禄耀2023年3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姚禄耀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姚禄耀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2.李慧,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员工。2023年4月28日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向我局提出李慧2023年4月2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慧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慧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3.罗国山,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员工。2023年4月28日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向我局提出罗国山2023年2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国山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国山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4.李成友,男,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6日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李成友2023年4月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成友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成友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5.白加坤,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1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白加坤2023年4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白加坤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白加坤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6.李树伟,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1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李树伟2023年4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树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树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7.邵锋,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1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邵锋2023年4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邵锋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邵锋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8.何珊,女,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3年5月18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何珊2023年4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何珊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何珊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9.李恩华,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23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李恩华2023年5月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恩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恩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10.王金存,男,楚雄市新村镇人民政府职工。2023年5月30日楚雄市新村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王存金2023年5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存金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存金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11.董寿英,女,重庆金之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6月13日重庆金之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董寿英2023年5月2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董寿英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董寿英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12.魏开龙,男,楚雄仁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6月14日楚雄仁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魏开龙2023年5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魏开龙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魏开龙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13.刘超,男,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6月15日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刘超2023年5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