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陈俞君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陈俞君,楚雄彝州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4月12日楚雄彝州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陈俞君2023年3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俞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俞君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2.张华,楚雄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工。2023年4月19日楚雄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我局提出张华2023年3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3.者崇禄,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4月26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者崇禄2023年4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者崇禄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者崇禄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4.陈文,云南意竞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5日云南意竞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陈文2023年4月1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5.李吉全,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1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李吉全2023年4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吉全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吉全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6.胡绍迎,楚雄市机关幼儿园职工。2023年5月16日楚雄市机关幼儿园向我局提出胡绍迎2023年4月2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胡绍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胡绍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7.朱艳,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16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朱艳2023年4月2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朱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朱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8.段国强,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17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段国强2023年4月2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段国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段国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9.尹利因,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2023年5月23日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局提出尹利因2023年5月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尹利因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尹利因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10.王怀钵,楚雄浩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26日楚雄浩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王怀钵2023年4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怀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怀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