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7等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启发,楚雄良诺农资有限公司员工。根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云23行终129号,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重新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对王启发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余先能,楚雄云星铜材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4月11日余先能向我局提出2021年11月1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预先能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余先能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兴厚,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4月21日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兴厚2023年3月3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兴厚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兴厚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周定聪,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4月24日周定聪向我局提出2022年2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定聪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定聪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刘德荣,重庆泰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4月25日重庆泰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刘德荣2023年3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德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德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玉顺,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4月27日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杨玉顺2023年4月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玉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玉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许从有,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4月28日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许从有2023年4月1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许从有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许从有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