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韦平等11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韦平,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3月24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韦平2023年3月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韦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韦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刘雄,云南建检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员工。2023年3月29日云南建检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向我局提出刘雄2023年2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雄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雄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董华高,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3月30日云南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董华高2023年3月1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董华高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董华高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安友,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3月3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王安友2023年3月1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安友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安友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会星,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3月3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李会星2023年3月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会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会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高金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4月3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高金祥2023年3月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高金祥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高金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陈国政,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4月3日陈国政向我局提出2023年2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国政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国政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炳成,楚雄市苍岭镇中心小学职工。2023年4月11日张炳成向我局提出2022年11月2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炳成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炳成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袁进旭,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4月11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袁进旭2023年3月1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袁进旭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袁进旭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发财,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4月13日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发财2023年3月2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发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发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彭李,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4月19日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彭李2023年3月2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彭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彭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