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3-0411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3) 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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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23) 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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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苏亚奎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苏亚奎,楚雄畅鑫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2月8日楚雄畅鑫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苏亚奎2023年1月3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苏亚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苏亚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2.王冬斌,云南帝福农牧养殖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2月13日云南帝福农牧养殖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王冬斌2023年1月2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冬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冬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3.丁继忠,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2月13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丁继忠2023年1月1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丁继忠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丁继忠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道嘉,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2月23日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王道嘉2023年1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道嘉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道嘉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陈秀,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3月3日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陈秀2023年2月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秀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秀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孙国祥,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3月6日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孙国祥2023年2月1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孙国祥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孙国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姚子荣,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3月13日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姚子荣2023年2月2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姚子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姚子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8.温国珍,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3月13日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温国珍2023年2月1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温国珍事故的有关情况。温国珍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罗昌东,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3月14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罗昌东2023年2月2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昌东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昌东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熊自豪,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3月14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熊自豪2023年2月2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熊自豪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熊自豪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