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忠万等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忠万,云南金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员工。2022年12月14日李丽向我局提出李忠万2021年7月1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忠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忠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红青,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12月15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杨红青2022年11月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红青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红青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苏睿,中国共产党楚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2022年12月21日中国共产党楚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我局提出苏睿2022年11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苏睿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苏睿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叶斌,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员工。2023年1月4日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向我局提出叶斌2022年12月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叶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叶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加龙,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1月9日杨加龙向我局提出2022年6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加龙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加龙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何映东,楚雄三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月9日楚雄三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何映东2022年12月1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何映东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何映东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周尚成,楚雄三牛建筑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月10日楚雄三牛建筑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周尚成2022年12月2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尚成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尚成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正兵,云南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月11日云南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杨正兵2022年12月1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正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正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江泽芝,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1月13日胡江向我局提出江泽芝2022年11月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江泽芝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江泽芝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