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楚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云南楚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杨洪国诉云南楚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15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通过邮政仲裁专递投递你单位查无此单位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153号案件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日期: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