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同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楚雄同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石龙承诉楚雄同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12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案件法律文书通过邮政快递寄送,2025年10月17日送达后因收件人拒收,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123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法定事由你单位可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撤销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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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