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用人单位:
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楚人社通〔2025〕1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5〕19号),现就楚雄市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楚雄市属二类地区,自2025年10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20元调整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为20元。
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楚雄市辖区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楚雄市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咨询电话:0878-6550177
监督举报电话:0878-6550110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