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昕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昕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张正辉诉楚雄昕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107号》,案件法律文书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邮政专递被退回、直接上门送达未果(你单位查无此单位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107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4时50分楚雄市自强路4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日期: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