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当事人:楚雄明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楚雄明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张静诉楚雄明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4〕157号》,出现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至你单位,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程明兴拒绝签收并拒绝接听本委电话,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4〕157号案件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非终局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终局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有法定事由可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撤销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日期:20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