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慧用工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彭利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80号),因邮寄无法送达,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8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