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市顺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顺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李海峰诉你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事项的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3〕32号),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未果,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楚雄市自强路4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