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2-1116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11-1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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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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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莲华等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莲华,楚雄昌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9月8日李莲华向我局提出2022年4月2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莲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莲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苏全和,云南普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13日李泽珍向我局提出苏全和2021年10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苏全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苏全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胡家平,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20日胡家平向我局提出2022年6月1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胡家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胡家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4.周跃芳,楚雄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23日楚雄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周跃芳2022年9月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跃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跃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谢明志,楚雄新铭电梯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27日楚雄新铭电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谢明志2022年9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明志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谢明志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大红,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29日李大红向我局提出2022年6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大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大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华清,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10月8日杨华清向我局提出2022年3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华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华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