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朱美芝等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朱美芝,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24日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朱美芝2022年7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朱美芝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朱美芝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陶佳丽,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25日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陶佳丽2022年8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陶佳丽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陶佳丽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谢晓,宇泽半导体(云南)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7日谢晓向我局提出2022年5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晓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谢晓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会芳,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7日杨会芳向我局提出2022年6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会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会芳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马金利,楚雄市阳光天使幼儿园职工。2022年9月13日楚雄市阳光天使幼儿园向我局提出马金利2022年8月1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马金利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马金利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6.王莉,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9月29日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王莉2022年9月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莉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莉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丽华,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9月29日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王丽华2022年9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丽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丽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周德玲,楚雄市大成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9月30日楚雄市大成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周德玲2022年9月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德玲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德玲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啟虎,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10月8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张啟虎2022年9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啟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啟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