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2-102600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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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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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虞希祥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虞希祥,云南省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工。2022年1月25日云南省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我局提出虞希祥2022年1月1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虞希祥事故的有关情况。虞希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夏勇,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2年4月29日夏勇向我局提出2022年1月2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夏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夏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丽琼,楚雄市子午镇中心小学职工。2022年9月15日楚雄市子午镇中心小学向我局提出王丽琼2022年8月2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丽琼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丽琼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陈太强,云南神威施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19日云南神威施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陈太强2022年8月2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太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太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钱发翠,重庆泰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20日重庆泰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钱发翠2022年8月2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钱发翠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钱发翠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建钦,楚雄三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9月20日楚雄三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张建钦2022年8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建钦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建钦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红英,云南省楚雄金鹿中学职工。2022年9月21日云南省楚雄金鹿中学向我局提出张红英2022年9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红英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红英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积功,楚雄云泉酱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9月21日楚雄云泉酱园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杨积功2022年9月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积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积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黄怡诚,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2年9月22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董怡诚2022年9月1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董怡诚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董怡诚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黄治炼,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2年9月26日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黄治炼2022年8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黄治炼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黄治炼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