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2-1008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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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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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杨显德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显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7月28日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杨显德2022年7月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显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显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夏崇宝,云南鸿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1日夏崇宝向我局提出2022年5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夏崇宝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夏崇宝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许成龙,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2年8月3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许成龙2022年7月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许成龙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许成龙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赵宝军,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职工。2022年8月10日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向我局提出赵宝军2022年7月1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赵宝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赵宝军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立双,楚雄市大地基乡中心小学职工。2022年8月11日楚雄市大地基乡中心小学向我局提出王立双2022年7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立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立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