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李小明等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小明,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2年6月15日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李小明2022年5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小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小明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陈建华,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2年6月30日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陈建华2022年6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建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建华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钱江,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4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钱江2022年7月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钱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钱江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田晗,楚雄市交通运政管理所职工。2022年8月4日楚雄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向我局提出田晗2022年7月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田晗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田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刘明友,楚雄鸿安建业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11日楚雄鸿安建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刘明友2022年7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明友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明友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韦平,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11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韦平2022年7月2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韦平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韦平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