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刘功强 等3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功强,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7日刘功强向我局提出2021年3月2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功强事故的有关情况。刘功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芹,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4月18日张芹向我局提出2021年7月1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芹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芹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彭光菊,楚雄市东瓜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职工。2022年4月20日楚雄市东瓜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向我局提出彭光菊2022年3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彭光菊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彭光菊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