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刘万荣 等1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万荣,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职工。2022年3月15日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刘万荣2022年2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万荣事故的有关情况。刘万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罗阳生,朝阳胜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16日罗彬向我局提出罗阳生2021年4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阳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阳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菊华,楚雄市苍岭镇滇富加工厂员工。2022年3月17日杨菊华向我局提出2021年3月2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菊华事故的有关情况。杨菊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开良,楚雄市吕合镇中心小学职工。2022年3月17日楚雄市吕合镇中心小学向我局提出李开良2022年2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开良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开良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赵剑波,楚雄中升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22日赵剑波向我局提出2021年7月1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赵剑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赵剑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菊功,楚雄车聚源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23日杨敏成向我局提出李菊功2021年4月1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菊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菊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刘雄,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28日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刘雄2022年3月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雄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雄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杰,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员工。2022年4月1日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向我局提出杨杰2022年3月1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杰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杰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郭家明,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2年4月5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郭家明2022年3月2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郭家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郭家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罗朝赋,楚雄市国有林场员工。2022年4月8日楚雄市国有林场向我局提出罗朝赋2022年3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朝赋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朝赋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红珍,中农联(楚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4月11日中农联(楚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红珍2022年4月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红珍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红珍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思旺,云南马大泡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4月13日云南马大泡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思旺2022年3月1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思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思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杨从焕,云南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4月18日云南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杨从焕2022年3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从焕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从焕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王晓芬,云南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4月21日云南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王晓芬2022年3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晓芬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晓芬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兴华,楚雄凌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4月21日楚雄凌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王兴华2022年3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兴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兴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罗兴文,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4月24日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罗兴文2022年4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兴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兴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蒋中斌,男,楚雄市人民医院职工。2022年4月30日楚雄市人民医院向我局提出蒋中斌2022年4月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蒋中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蒋中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加芬,楚雄市人民医院职工。2022年4月30日楚雄市人民医院向我局提出蒋中斌2022年4月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加芬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加芬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