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周正明 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正明,楚雄玖道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2月21日楚雄玖道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周正明2022年1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正明事故的有关情况。周正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代丽琼,楚雄伟光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2月21日楚雄伟光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代丽琼2022年1月2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代丽琼事故的有关情况。代丽琼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许文彪,云南至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2月24日张丽香向我局提出许文彪2021年12月2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许文彪事故的有关情况。许文彪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和正海,楚雄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2月25日和正海向我局提出2021年2月25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和正海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正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谢强,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3月2日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谢强2022年2月1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强事故的有关情况。谢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胡天波,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10日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胡天波2022年2月1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胡天波事故的有关情况。胡天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彭太富,楚雄市鹿城镇人民政府职工。2022年3月16日楚雄市鹿城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彭太富2022年2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彭太富事故的有关情况。彭太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伟,楚雄市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16日楚雄市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伟2022年2月2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蒋明菊,云南佳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21日云南佳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蒋明菊2022年3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蒋明菊事故的有关情况。蒋明菊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郭汝江,楚雄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25日楚雄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郭汝江2022年3月1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郭汝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郭汝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