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07-/2022-0301006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2-25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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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22)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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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李开润 等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开润,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1月4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李开润2021年12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开润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开润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苗志凯,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1月4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苗志凯2021年12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苗志凯事故的有关情况。苗志凯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赵永富,云南旺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月4日赵永富向我局提出2021年9月1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赵永富事故的有关情况。赵永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代全,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1月10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王代全2022年1月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代全事故的有关情况。王代全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友才,楚雄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月12日楚雄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杨友才2021年12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友才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友才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庭芝,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杨庭芝2021年12月1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庭芝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庭芝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蔡艳辉,楚雄乾东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2月11日楚雄乾东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蔡艳辉2022年1月2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蔡艳辉事故的有关情况。蔡艳辉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