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532301571884911L/201909-00009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19-09-0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9-09-06
称: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0号提案的答复
号: 楚市人社函【2019】9号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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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志敏、王慧章、杨成银、胡俊伟、高琼、金爱菊委员:

你们在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视、落实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经2019年6月26日面商,现答复如下:

一、执行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政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精神,对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等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二、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所做的工作

根据《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标准》(人发〔1997〕107号)文件中,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执行范围和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是一致的,但我市一直未执行。收到人社部发〔2015〕99号后,我局到相关部门认真调研,结合单位的“三定方案”中的职能职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和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出具体执行方案,并于2017年7月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求新增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和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请示》(楚市人社请〔2017〕3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7年10月将执行方案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但由于上述津贴调整涉及人员群体较广、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较为复杂,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条件难以准确区分,各部门之间的意见不一致,未审批执行。2018年我局也多次与相关部门交流意见,均未达成一致,所以未审批执行。

三、目前执行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到相关部门认真调研,结合机构改革后各单位 “三定方案”中的职能职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及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修改执行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完善执行方案后再次将此项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争取在今年内将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莫志敏、王慧章、杨成银、胡俊伟、高琼、金爱菊委员,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你们的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促进,希望你们今后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王景章 0878—6550111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