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1〕4号)和《楚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楚雄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审计系统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起草报请楚雄市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楚雄市人民政府(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楚雄市审计局名义制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涉及楚雄市审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和年度重要审计工作安排;
(四)其他对楚雄市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