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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市殡仪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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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市殡仪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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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发改通〔2019〕69号

楚雄市民政局:

你局《楚雄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殡葬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请示》收悉。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殡仪馆收费管理及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殡葬改革的发展,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15〕3号)文件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楚雄市殡仪馆收费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省、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区间核定本市执行收费标准。其他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及收费管理

经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等。在殡葬服务中,反对封建迷信、侈奢浪费,提倡文明环保、精简节约。

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项目由市民政局公布,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市民政局和市发改局告知性备案。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三、公墓价格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二)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

(三)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鉴于公墓使用的特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经营单位每次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取年限长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在丧属已交费用期限内,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费用。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墓经营单位公墓维护管理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一)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需有“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销售殡葬用品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二)全面推行殡葬服务清单制度。为保障群众明白消费,在开展殡葬服务前,殡葬服务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供丧属选择,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认可。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发放的各种单据、证书、合同、协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殡仪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15〕3号)要求,运尸(遗体接运)收费已包括提供消毒、遗体收敛、抬尸和将遗体运至殡仪馆等服务,殡仪馆不得再另行收取遗体收敛费。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市内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市内成立其它殡葬服务单位的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在本通知执行期间内省州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则本通知与新政策不同部分自行废止、执行新的政策文件。

附件:《楚雄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表》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